文章来源:中国统一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04-09 点击率:7868
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而是择日宣判,给药家鑫的命运走向留很大的想象空间。而在网上,对药家鑫则几乎是一边倒的诛杀之声,可谓群情汹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新浪微博发起的“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的投票中,33%的网友表示将关注此案的判刑结果,25%的网友表示关注审理的司法程序,40%的人表示关注此案背后是否有隐情,还有2%的人选择了其它项。
在案发之前,药家鑫和千千万万的大学生一样,只是一名普通的学生。是什么让他从大学生迅速转变为震惊全国的杀人凶犯?这背后值得社会反思的问题还有很多。不可否认,“大学生撞人补八刀”事件是受个人因素、家庭影响、学校教育、社会转型时期大环境等诸多原因综合导致的一幕惨剧,家庭、学校、社会都负有一定责任,我们理应反省。
药家鑫杀人案激起这么大的民意反弹,表达了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情绪,其背后的现实土壤更值得我们深长思考。药家鑫坠落的道德底线为何如此激烈地撞击着世人的神经?在药家鑫案中,有一个情节很耐人寻味。据法医鉴定,车祸发生时,张妙伤的并不重,药家鑫的口供证明,他也知道这个情况,但是药家鑫为了免除经济赔偿而杀了张妙,使案件的性质由民事赔偿转为恶性刑事案件。在金钱与生命的权衡中,药家鑫用三秒钟做出了选择。
案件审讯中药家鑫说,他之所以杀人是害怕受害者难缠,也就是害怕会向他索要巨额赔偿。而这种想法其实也说明了一个被很多司机认可的潜规则,“交通事故中撞死人比撞伤人划算。”
中国的法律规定,撞伤人,司机需要赔付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如果造成对方伤残,则要负担对方的生活费,这个费用是不封顶的,多的甚至可以达到上百万元。而撞死人,虽然需付刑责,不过刑责很轻,警方的处理一般也按照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而家属在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多数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索要一定的赔偿就可以了。根据法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按照目前的收入标准,20年的赔偿也许就是几十万元。有限的赔偿和无限的赔偿相比,在金钱杠杆下,司机也形成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支配下,类似药家鑫事件层出不穷,在他之前就曾经出现过有宝马车撞伤儿童后,又多次碾压致死的事情。
而要想杜绝这样的现象,不光是加强教育,培养人们的友爱,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如果制度有缺陷,那么再多的关爱也避免不了再次出现同样的惨剧。
至于讨论过程中出现辩护律师被骂,这只能说明国人的法治观念淡薄。作为律师,只是在做职业要求他做的事情。所谓法治就是既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在没有定罪前,药家鑫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最终药家鑫受到什么样的判决,确实不能以舆情为依归,法律重的是事实证据。然而法院也不应漠视公众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判不能超然于社会观感之外,他要通过判例引导社会价值和公众行为。一个错误的判决,不光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价值体系的紊乱。在媒体传播能力空前强大的今天,这种放大效应愈发明显。所以药家鑫案引爆的街谈巷议,西安法院应该充分倾听。如果药家鑫最终被判极刑,千万不要说民意索命,完全是他自食其果。
新闻背景: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