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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辍学,从罚家长到罚官员

2010-10-02字号: | |

    近日,广东出台《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此举不仅开了“孩子辍学问责领导”的先河,而且强化了孩子接受国民教育乃“国家大事”的理念。

    以往,孩子上不上学总被看成是“家庭私事”,问责的“板子”多打在父母身上。上世纪40年代,当时的教育部制订过“强迫入学办法”,规定不入学者,罚其家长10元。后来物价上涨,就提高处罚标准,“顷以目前物价高涨,此项罚款,无济于事,特提高100倍,业已通令全国遵照。”

    新中国成立,《义务教育法》颁布后,辍学问题的处罚和问责重点,仍指向家长或监护人,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59条还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但事实上,从古至今,有经济能力而故意让子女辍学者甚少。考虑到这个现实,广东出此新规,从罚家长到罚官员,体现的是对国民基础教育的“政府重视”,显示了执政智慧和时代进步,其示范效应不可低估。

    也许有人问,孩子辍学问责帮扶领导,是否有点“过”?但在当今信息时代,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广东地区,如果对孩子辍学熟视无睹、“嘴急心不急”的领导不实施问责,反倒是政府的失职。在我的记忆中,让领导有点压力和焦虑的教育政策,似乎很少很少。

    编者评语:每年国家对贫困地区的学生都有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最近出台的相关扶贫问责中可以看出,强化了孩子接受国民教育的理念。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学生家长及所在的地方政府都应负起责任。尤其是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保障义务教育法顺利实施,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依法实施。解决学生辍学当“综合治理”,核心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政府所能采取的行政干预只能是依法行政,没有其他任何特权,更不能滥用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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